(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可提出书面
意见或在答疑会上提出,经市招标办审核后,予以正式发布。发布后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投
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
有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
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
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同时应考
虑提前工期和质量创优补偿费,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标底必须报经市招标办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
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标活动中,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
权确定自己的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投标单位参
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按规定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工期和质量目标
等到;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降低工程造价的
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总报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对确无施工能力的分项工程,需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
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同,确定代表全作单位参加
投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评委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
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五条投标书有下列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或密封口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未按规定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总报价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同一施工单位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标书,未声明其中一份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