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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
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经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并经代建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仍超过批准概算的,
由建设单位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变更设计或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
导致工程量增加,确需增加费用的,由代建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
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人行

贵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
法)的通知》(黔财库(2003)13 号,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代建机构要定
期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
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
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
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

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
管理费的 30%支付给建设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70%支付给代建机构;在工程可行性
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10%支付给建设单位,90%支付给代建机
构。代建业务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纳入代建机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关

法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

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
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
构违

法律

 

 法规

 

 

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
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

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因代建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代建机构应承担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