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 则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
)以及国家或部颁
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要求编制。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标段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承建
单位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从施工实施直至合同项目完(竣)工验收和工
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项工程、各个部
位逐项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和为此目的所进行的试验验证。
1.4 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分三级进行。
(1) 承建单位检测。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
(安装)单位。
(2) 监理抽检和复验:监理单位是广东粤源水利水电电工程咨询公司北江大堤加固
达标工程监理 B4 标施工监理部。
(3)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抽检。
1.5 监理检测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内容包括对承建单位检测的监理和监
理检测两方面。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不属于本规程覆盖范围。
2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设置
2.1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建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
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经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
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2.2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的理论基
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
师。
2.3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取得
监理部上岗认证。
2.4 所有质检工作人员要讲究科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以
控制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部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人员,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2.5 承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其检测试验室建立与设置
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批,其内容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