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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

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

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

理工作。

3.0.2  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以每年每1 千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

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 50 公里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

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

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

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 2 名驻地监

理工程师。

3.0.3  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

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

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

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

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

驻地办。

本规范明确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 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 驻地

监理工程师 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 监理工程师 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

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

3.0.6  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

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

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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