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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
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
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

  (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
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
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
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
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人
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
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且依法应当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
严格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