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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
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
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
计金额逐次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
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
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第 8 天起,承包方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
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
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
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
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
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