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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
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双 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罗在与网络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主
动联系人事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内部人事
变动搁置,因此,自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小罗与
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产生纠纷时适用我
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网络公司不能因为与小
罗的原劳动合同已到期就任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小罗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
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