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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

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双 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罗在与网络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主

动联系人事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内部人事

变动搁置,因此,自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小罗与

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产生纠纷时适用我

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网络公司不能因为与小

罗的原劳动合同已到期就任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小罗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

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