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1.3 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

的试验检测工作;

2.1.4 编制监理月报;

2.1.5 编制监理方的竣工文件;

2.1.6 组织编制关键工序或工艺的操作指南;

2.1.7 加强监理人员监督承包人,协助业主方的项目信息管理;

2.1.8 配合招标单位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工程移交工作;

2.1.9 招标单位要求配合、协调的其它工作。

2.2 工程质量监理

2.2.1 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

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审查

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

2.2.2 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2.2.3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禁止使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并负责样

品的封存与保管。

2.2.4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审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承包人整改合

格后,签发复工令【停(复)工令,经招标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2.2.5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旁站;有权利用承包人

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2.6 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

督,对重要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