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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工程分包不符合合同管理程序,分包合同不符合高速公路合同条款的要求。
          RBFN 联合公司与构件厂 1988 年 2 月签订分包合同,直至 1988 年 7 月 5 日才向监理工

程师报审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发现,在正式分包合同的条款中约定: 产品质量按北京市现

行标准 ,甚至提出 付品率 5%按实折价 90 ”

% ,在分包商所报的《生产技术措施》中发现,

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和质量标准多处与京津塘高速公路技术规范不一致,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文件中明确指令承包商,凡向外委托加工各种构件, 必须采用高速

公路技术规范 。经过多次交涉,RBFN 联合公司于 1988 年 9 月 11 日向监理公司送交了《规范

标准的修正报告》,明确保证: 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均执行《京津塘高速公路施工规范》。监理
工程师于 1988 年 9 月 22 日批准了分包商的资格审查。
           其次是在混凝土板加工前期,由于分包商(构件厂)

未接受高速公路技术规范中关于 通

用限界 的规定,致使部分空心板的混凝土强度低于规范标准。仅穿心河桥 72 块空心板,12 组
混凝土试件中就有 11 组未达到规范的验收标准,其他桥也有类似情况。通过监理工程师多次

交涉、协调,构件厂接受了 通用限界 的标准,从而使以后所生产的空心板的强度全部满足了
规范的验收标准。
        对部分空心板已出现的混凝土强度问题,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规范第 907 条之规定,建
议承包商对穿心河桥等三座桥各取一块板进行荷载试验。试验结果证明,混凝土强度稍低的预
应力构件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并有一定的安全储备。最后根据合同规定,这些预应力板通过了
验收。这项质量问题,从监理发现到最后解决,大约用了十个月时间,使承包商、分包商和监
理人员都受到了一次合同意识的教育。
    在现时的工程中,承包单位首先应提高合同意识,无论在工程分包还是材料、设备采购时 ,
都必须把承包合同的要求向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货商交待清楚,并载入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
中。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没有按合同要求生产,由此导致的材料、设备以致工程不合格,责任完

全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作为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要想开拓市场,就不能仅仅停留在 满足国家、

地方和行业标准 的水平上,而应改革创新,苦练内功,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努力适应建设

     

市场多样化、多层次合同工程的需要。

(马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