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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置化粪池;
(六)焚烧物品、向路面排水;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
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 3 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
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不准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
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政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其
中,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挖掘城市主
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
路挖掘修复费。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 15 日、后 5 日,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
第二十三条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
急措施先行挖掘,同时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
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围档设施及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
围档;
(三)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
人、道路挖掘许可证号等;
(四)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围档作业,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要采取非开
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解决;
(六)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回填时,人行道沟槽应当用砂、车行道沟槽应当用砂砾或者低标号混凝土回填密实,
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 2 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修复挖掘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路面,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专业
单位施工,主干道应当在 7 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