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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管道管线经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道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
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市政、公用、供电、通讯应当履行安全交底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告知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
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邀集相邻设施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通报深基
坑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减少施工对周边环
境影响的相关措施等,并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对可能受到影
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和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委
托房屋鉴定单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鉴定纪录,保留证据。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共
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
加审定。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深基坑监测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
对深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监督、协调好各有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责。施工出现
险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
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设施等出现险情或损毁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
行处理。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造成深基坑长时间暴露的,建设单位应负责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深基坑安全。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受施工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地下管线等的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受损物的权利人协商修缮加固,协
商不成的,由价格定损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损失,进行补偿,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第三章 勘察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真实提
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及防治措施建议,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降水处理和周边环境
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