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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或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
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
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承接业务、审查施工图和形成审查报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和本省、
市有关规定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规范。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
平。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 15 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
下市政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
全套施工图(不少于六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法
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市建
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应当
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按规定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送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