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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
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
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 3 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
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
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
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
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
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
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
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 3 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

法律

 

 法规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
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
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
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
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
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