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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 15 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
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
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
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
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
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
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
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
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
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