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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城建档案、质量技术监督等
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
织竣工验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负责调查并督促工程
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南京市建筑工
程局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
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