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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接

管单位,再到相应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杭州市市政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
  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市政设施工程概况;
  三、接管单位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接管要求:

  一、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初步设计及批复要求。
  二、市政设施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附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资料及政府
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备案材料。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送达接管单位。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事项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六、市政设施工程按初步设计批复和最终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附属设施应当齐全完备。

  七、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时规划配备的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
给接管单位。
  八、城市隧道、城市地道、城市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试运行的市
政设施工程,在试运行期间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九、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时如有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甩项等,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及时与项目接管单位沟通、协商。
  十、开发区、居住区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量达到 20 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 2
平方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移交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接管手续前完成上述事项。

    关

法规

    

    

   

第九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参与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

须予以配合。
  接管单位应参与施工图交底、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
工程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实施中有可能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
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在办理市政设施工程接管手续时,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签订《杭州市市政设

施工程接管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