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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

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
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

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

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 TN-S 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
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
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
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