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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
省、市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
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发包:

  (一)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装饰工程施
工造价预计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 100 万元(不
含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预计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人民币以
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人民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