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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部的人员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

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一)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二)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或授权,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对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负责,并领导本专业监理
员开展监理工作。
  (四)监理员配合监理工程师工作,按照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文件资料,监理
员不得越权签认。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持有《 浙江省总监理

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浙江省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监理员的必须持有《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监理人员
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部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总

监理工程师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不得空挂其名。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

如确有能力和必要,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三个二等以下工程项目
中任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
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监

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监理部成员。

第四章 施工监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

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由下列
三个方面组成:
  (一)施工招标阶段
  l、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2、协助起草工程承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完善承包合同。
  (二)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与实施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