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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
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六)发放(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解答招
标文件中的问题。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应按规定要求向市采招监管办提交施
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2 个工作日。市采招监管办自收到书
面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履约保函手续,合同签订 7 日内将合同副本
报市采招监管办和建设局备案。
  上述程序根据工程的规模及招标方式的不同进行操作。对部分时间紧投资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可由市采招监管办制定较简易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
市采招监管办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

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
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
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
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家的正式投标人的,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
构)在市采招监管办的监督下在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定。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

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没有列入市采招监管办的黑名单及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