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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例会驻地监理做书面"月监理工作汇报",并上报业主和监理公

司.会后书写会议纪要报送与会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

(4)监理工作月报

    每月月底前向业主及质管部门书面报告当月监理工作情况。其内容、格

式按天津市《施工监理细则》规定办。

第3章

监理依据、范围、目标及手段措施

一.监理依据

1. 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

经济法规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

2.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4. 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5. 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协议及附件;

    6. 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7. 施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8. 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记录、函电、监理指令和其它文件。

二.监理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要求,以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优质监理服务,对

K0+011~K1+482.711 合同段道路、排水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进度监理、

费用监理、合同监理、文档、资料管理和组织工作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督促检

查工作。

施工监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

副总监理工程师
(副高级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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