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例会驻地监理做书面"月监理工作汇报",并上报业主和监理公
司.会后书写会议纪要报送与会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
(4)监理工作月报
每月月底前向业主及质管部门书面报告当月监理工作情况。其内容、格
式按天津市《施工监理细则》规定办。
第3章
监理依据、范围、目标及手段措施
一.监理依据
1. 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
经济法规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
2.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4. 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5. 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协议及附件;
6. 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7. 施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8. 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记录、函电、监理指令和其它文件。
二.监理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要求,以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优质监理服务,对
K0+011~K1+482.711 合同段道路、排水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进度监理、
费用监理、合同监理、文档、资料管理和组织工作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督促检
查工作。
施工监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
副总监理工程师
(副高级驻地)
驻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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