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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如因自身的原因,影响项目工程投资、
质量、进度,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监理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严
格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监理资格的处罚;对造成重大损
失的,要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项目法人或承包法人违约, 影响项目工程质量或进度,根据合同规定分
别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监理法人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互相串通,搞假招标;
(三)其它不正当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理收费按照设备成套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1998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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