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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四)监理取费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五)监理合同的其他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个工

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监理合同上加盖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备案后的监

理合同分别由合同备案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

 

  第十条 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解除和补充)或工程项目监理

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