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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实施的管理体制,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这就意味着当

一个点源排放污染物到水体之前,必须获得 NPDES 许可证,而致力于减少排放的许可本

身是建立对该点源的技术能力评估基础上的。事实证明,这种一切从现实出发的改变不但

使执法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了该法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作用,而且也

为与水相关的环境诉讼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这一段历史考察可知,美国国会将点源污染控制的重心转移到以技术为基础的限制

方法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像有些学人所分析的那样,水质标准在美国已经过时,

没有学习和借鉴的意义;事实上,美国国会从未放弃水质标准在水污染控制中的所扮演

的角色。美国国会在 1987 年对清洁水法的修订中,直接采用水质标准来防止有毒污染物

 

对水的污染,以实现当前各种水用途所要求水体水质保证 。同时还规定(第 399 条)对

于不能就这些水质标准达标的点源实施 个案控制策略 ("individual control strategies")。

由此说明水质标准对于美国各种水体水质的保护和提高,仍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在《清洁水法》下的相关法规中的确定水质标准包括 3 个部

分水质标准:(1)水体用途指定(use designations  

) ;相关法规在水体用途的控制上赋

予了州一些权力,从而保障有利于保护水质的水体用途。(2)按水体用途建立水质基准

(water quality criteria  

) ;这一项也是由州实施并接受 EPA 审查,旨在使水质保持在特定

水体用途需要的水平。它关于水质目标的陈述是整个水质基准的核心。比如,根据 NPDES

操作手册,水质目标被认为是无论其时间和地点,杜绝有害人类以及水生生物的物质排

入美国境内的一切水体。近些年来,对州环境质量基准的关注,越来越倾向于以促进对水

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水生生物资源的为重点的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这种目标意义上的延伸

其重要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上的意义在后文中将具体进行分析。(3)为达到水质标准而

制订的计划(antidegradation policy  

) ;其内容包括预防措施、建设计划、执行行为、监督和

监测等。

美国出水限度或标准的形式多样,但它主要是根据技术为基础的,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