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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

 

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以上六种情形均会导致中标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发生上述情
形的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该

 

法重新进行招标。
    结合司法实践,准确执行司法解释上述对违法招投标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
效的规定,是贯彻最高院法发第 42

号文件提出的 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

力度 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执行最高院对违法招投标致施工合同无效的

 

突破性新规定的主要实践。
    

 

二、 黑白合同 的法律后果以及认定 黑白合同 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既在第 1 条对因违法招投标致施工合同无效作了规定,同时对另一

类与招投标有关的 黑白合同 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五部分 关于

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第 21

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

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司法解释的标题是 黑白合同

的认定 ,区别黑白合同的要件有二:一是看是否经过招投标并已有中标手续;

二是看是否已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显然,认定 黑白合同 的法律后果只
是涉及到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涉及合同本身

 

的效力问题。
    1

 

、操作实践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现状及成因。

    “

黑白合同 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所谓 黑白合

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工期、质量、

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 白合同
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并
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

投标程序并已中标,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黑合同 则
是合同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
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当事人就同一个建设工程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当事人一般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以及掩盖当事人

 

之间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现实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行政监管或政府收费,通常以补充合同

方式签订黑合同:有的在招标前,先进行内部招标签订 黑合同 ,然后再让

中标人组织招标;有的在中标后签订 白合同 的同时,又签订一份废止白合

同的内部协议和一份 黑合同 作为承发包各方实际履行的依据;有的在 白合

同 签订后, 同一建设工程 并无法定变更情形,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中标合

 

同的条款作出包括缩短工期,质量、造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
    从建筑市场特点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施工行业属于劳动密
集型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建筑市场存在着僧多粥少、供大于求
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在
招投标竞争后已发出中标通知的基础上还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继续压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