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
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
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
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
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
的标准支付。
7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 年 3 月 1 日)
第三条
……
……
女职工在
产假、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
(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
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
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
假。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
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
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9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 年 2 月 1 日)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
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
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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