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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
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
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
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
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
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
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
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
准。
     第十五条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
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 应征服兵役的;
     (二)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 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年向职工定期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
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和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需要转移失业保险
关系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转移。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
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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