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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体特殊。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而工
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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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范围特殊。合同变更范围可为全部合同内容,但工程变更范围仅限于为顺利
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做的必须修改。标准合同中,发包人
均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07 版《标准招标文件》合同 4.1.2 条
“
”
规定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
工作、一般删除,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
计价条款估价。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
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删除大量或重要合同约
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所以,本文开头
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 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 10%的工程内容交
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四、
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动态性,随着各种风险的出现
双方所实际承担的责任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合同管理也具有动态性。在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的会出现对原设计的修改,其具体内容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合
同中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即工程变更,并将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在性质上区
别开,才能使工程有效的实施,实现双方签约时的意愿,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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