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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住宅

 

     50

   

年,写字楼

 

     60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第六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 质量 不 合格 的 房地 产 开发 项 目的 处 理方 式 :房屋竣工后,必
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
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
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
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
是为了保护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只要在合理的使用
年限内,只要属于主体结构 的问题,都可以申请质量部门认定,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2、确属主体结构质量
不合格的,而不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主要通过
质量保修解决,而不是退房。3、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
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的核验的结论为依据。这里的质量监督部门
是指专门进行质量验收的质量监督站,其他单位的核验结果不能作
为退房的依据。4、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只应包
含直接损失,不应包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对于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中止房屋买卖关系。也有权采取其他办法,
如双方协商换房等,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力在消费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当履行保修义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
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
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
修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
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算。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
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
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1、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申报制度:法律要求如实申报房

地产成交价格的本意之一是加强契税等与房地产交易有
关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
按不低于税收机关确认的价格缴纳有关税金后,房地产
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P103 了解)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P103 了解)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地产转让的特征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况有:

1、

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
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 工程 的 ,应 完 成开 发 投资 总 额

       25%

 

 以上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

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

同意的。(须由全体共有人同意,不
能因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

他情形。为抑制投机性购房,国务院
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
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
届满前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自由转让,但无
论转让几次,原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

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
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

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途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
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
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
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

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退房
的书面答复。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
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