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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的掘凿工程,而且本水平运输大巷及集中下山底运输大巷都应

作到采区上山口位置,底运输大巷要超过采区上山的车场岔道外

一百米以上。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此上山采区的

边界。

(3)用主要石门及分层运输大巷开采煤层群时,每层煤的开拓

煤量的计算均和单一煤层相同。

(4)用集中运输大巷及采区石门开采煤层群时,集中运输大巷

应在超前运输石门五十米以上,而且石门要做通到煤层,此时计

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石门采区边界。

(5)

开采 水平 煤层或接近水平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必须作

到盘区运输巷道口外五十米的位置(盘区运输巷道相当于上、下山)。

此时计算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计至盘区的边界;公式中的采区

  

平均斜长为垂直于运输大巷方向的盘区宽度。

(6)

用岩石运输大巷及盘区溜煤眼开拓 水平煤层 或接近水平

的煤层时,岩石运输大巷应超前盘区溜煤眼五十米以上。此时计算

公式中的煤层走向长度应计至该盘区边界:公式中的采区平均斜

  

长为盘区宽度。

(7)

计算公式中的 地质损失 系指因为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不

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含水大、煤质坏、厚度薄、断层多等原因

不能开采的煤量。

  

 公式中的 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 系指永久煤柱

和在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始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被压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