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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

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

 

设计规范》。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

 

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

 

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

 

位,否则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