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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并遵照执行。

九、安装保修期的服务

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 24 个月,保修

期内由乙方承担产生故障的免费保修服务。如因买方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

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失效。

2、 在免费保修服务期内,乙方将每月对电梯作二次维护保养和质量跟踪回访服务。

3、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电梯故障均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提供有

偿服务,按最优惠之价格收取费用。

4、 在质保期内如电梯发生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保修范围外的故障,乙方应确保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2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处进行维修(保修范围外的故障修复为有偿服务)。如逾期,每小时承担违约金 

500    元,并应赔偿因此而使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

5、 在质保期内如因电梯本身的质量或安装质量导致电梯虽经维修但仍在一个月内发生同样故障的,或

在保修期内经技监局检查,判定电梯质量和安装质量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按

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

2、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按安装费总额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

误违约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向乙

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安装延误或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 10%。上述

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

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3、 乙方逾期完成安装任务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外按法律规定赔偿甲方因电梯安装延误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4、 乙方对电梯供货方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甲方已付的安装费等乙方不再返还。乙方免除

产品保修及因安装不良引起的质量及安全责任。

6、 其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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