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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电梯中修、大修周期(三至五年)要求,按期提供中修、大修方案及计划,供委托方参

考、决策。

  4  

、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提供超越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有支出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

以报价单形式经委托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5  

、服务期限内,因受托方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人员伤害,其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6  

、 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7  

、 负责联系委托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电梯年检(年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8  

、 如合同到期需继续履行,则优先履行并保证在原合同价位以下。

 

  八、 委托方责任和权利

  1  

、 负责建立健全正常的管理制度。

  2  

、 负责电梯每日巡检,并作好巡检记录。(附件:《用户日检记录单》)

  3  

、在受托方的指导下,负责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装置、主机油位、各部分润滑情况和电梯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整个设备主要部位(厅门、轿厢、机房等)进行清洁工作。

  4  

、 负责提供电梯全套技术资料。

  5  

、负责审定受托方的修理方案、计划并及时予以实施,负责制定设备材料、备件储备计划。

  6  

、 负责协助受托方的保养工作。

  7  

、负责将电梯机房、基站、层门的钥匙交一套专管部门或专管员管理,其它部门和人员不得

持有,以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

  8  

、如委托方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其责任界限由当地技术监督局鉴定确认,与之产

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九、 本合同不承担的项目

  1  

、本合同所述产品的改造及附属设备(如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井底隔离

网、机房电源等)的一切翻新、修理、加装、更换、清理或维修工程。

  2  

、 修理或更换工程中的土建工程。

  3  

、 各种因国家或政府机关命令、要求而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附件工程。

 

  十、 违约责任

  1  

、 受托方在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时造成电梯损坏,由受托方负责修好并支付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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