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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

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2.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2.7 

日常

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

有必要操作的总称。包括: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2.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3     基本要求

3.1  电梯使用单位

3.1.1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

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

3.1.2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

事维修保养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3.2  电梯制造单位

3.2.1  电梯制造单位

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3.2.2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3.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3.3.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 15 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
查。
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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