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
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2.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2.7
日常
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
有必要操作的总称。包括: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2.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3 基本要求
3.1 电梯使用单位
3.1.1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
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
3.1.2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
事维修保养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3.2 电梯制造单位
3.2.1 电梯制造单位
应
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3.2.2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3.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3.3.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 15 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
查。
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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