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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7-200×

及异步或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驱动主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电梯曳引机的设计与

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四条 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试验样机电机额定功率和曳引机额定速度(即对应轿厢额

定速度时曳引轮上的线速度)向下覆盖。申请单位在申请试验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

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

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在具体使用时如果曳引悬挂比不为 1:1,适用的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依据如下公式确

定:

电梯额定速度=曳引机额定速度÷实际悬挂比

电梯额定载重量=曳引机额定载重量×实际悬挂比

曳引机额定载重量为:当曳引比为 1:1、平衡系数为 0.40 时,曳引轮切向曳引的轿厢额定载

重量。

  

第五条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

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见附件 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曳引机

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

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曳引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曳引机,

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一套)。

    

  

第七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八条 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

法》(见附

件 2)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和

本细则规定的电梯曳引机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 3)格式,出具《特种

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应当附有《电

梯曳引机产品配置表》(见附件 4)。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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