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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 一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注: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

试验,填写该申请书全部内容;不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无须

填写该申请书的第 4页内容);

     ( 三 ) 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 四 ) 《电梯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 3,以下简称

《内容与方法》)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在 5个工作日

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

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

确定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

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

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

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

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

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场所。

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

试验井道或使用单位的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

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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