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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检查。

4 . 1 . 3 只具备电梯维护能力的维修组织只能承担电梯维护工作;而具备电梯维护、修理、
改装能力的维修组织除能承担电梯维护工作之外还能承担电梯修理、改装工作。

4 . 1 . 4 经修理的电梯,应按本标准对所涉及部分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 1 . 5 经过改装的电梯,应符合附录 A (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4 . 2 维修组织的责任

4 . 2 . 1 应充分了解所维修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能以必
要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

4 . 2 . 2 应对所维修的电梯制订正确可行的维修计划并予以实施。

4 . 2 . 3 应有能力提供维修所必需的备件。

4 . 2 . 4 应有能力对所维修的电梯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价。

4 . 2 . 5 维修工作应由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根据电梯的运行情况,按照规定,并使用
符合要求的工具和设备来完成。

维修组织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并负责。

4 . 2 . 6 应有能力对业主或乘客的任何求援电话作出及时反应,其反应时间视电话报告的
严重程度定,营救人员的电话应优先处理。鼓励使用能直接获得电梯使用信息的远程监视
系统。

4 . 2 . 7 应保存每一次排除故障记录(特别是故障的类型),在业主要求时应允许查阅。

4 . 2 . 8 应根据国家法规向保险公司办理必要而充分的保险。

4 . 2 . 9 能承担电梯改装的维修组织除应符合 4 . 2 . 1 一 4 . 2 . 8 的规定以外,还应具有电
梯系统设计的能力,以保证所改装的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4 . 3 业主的责任

4 . 3 . 1 在电梯投入使用之前,应确定专门人员及确定称职的维修组织,并制定出管理规
定,以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的运行。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修组织进行维修。
在维修合同期内,业主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修组织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