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杂物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杂物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
项
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
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的杂物电梯曳引机。
第3条
开展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杂
物电
梯曳引机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4条
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杂物
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所需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见附件 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
料。
第5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台曳引机和曳引机运行所
需
要的润滑质及其试验所需要的附件做为型式试验样品。
第6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
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7条
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
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 2)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
则》的规定执行。
第8条
申请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型式试验。
第9条
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和
本细则规定的杂物电梯曳引机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 3)格式,出具《特
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应
当附有《杂物电梯驱动主机产品配置表》(见附件 4
)。
第10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11条 本细则自 2005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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