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997-9-4)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国家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有学徒期、见习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学徒期、见习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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