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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

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

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2007 年 月 29 日)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

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

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

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

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

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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