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
标。
6.3.2、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二)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 Fi。
表二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Fi 0 1 3 6 10
6.3.4、根据 F 值,按以下规定(表三)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
“
” “
”
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 优良(Ⅱ类) 、 较好(Ⅲ类) 。
表三
级别 优良
良好
较好
较差
极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
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
均值进行地评价。
6.5、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地下水质量保护
7.1、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
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有关规定执行。
7.2、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
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
门批准后方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