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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溶解性总固体

(mg/L ≤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7 石油类(mg/L ≤

1

1

1

1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

0.5

0.5

0.5

19 余氯②(mg/L ≥

0.05

0.05

0.05

0.05

0.05

20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注:①当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系统中循环水的氨氮指标应
小于 1 mg/L。
②加氯消毒时管末梢值。

5 再生水利用方式
5.1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冷却水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
时,一般达到表 1 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
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
5.2 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源时,达到表 1 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
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
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的要求;对于中压锅炉,
水质应达到《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89)的要求;
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5.3 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水源时,达到表 1 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应根据不同
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
户可以直接使用;当表 1 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
可借鉴时,则需要对再生水作补充处理试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
要求。
5.4 当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监测管理参照《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
规范》(GB50050)的规定执行。
6 其他要求
6.1 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应进行再生水的用水管理,包括杀菌灭藻、水质稳定、水质
水量与用水设备监测控制等工作。
6.2 

工业用户内再生水管道要按规定涂有与新鲜水管道相区别的颜色,并标注 再生水

字样。
6.3

再生水管道用水点处要有 禁止饮用 标志,防止误饮误用。

6.4 再生水不适用于食品和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用水。
7 取样与监测
7.1 取样要求:水样取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
7.2 表 1 中所列主要项目(pH、悬浮物、浊度、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溶解性总固体、余氯、粪大肠菌群)的监测频率应每日一次。
7.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如有争议时,则按本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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