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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

 

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
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

 

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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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

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

 

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
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

 

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

 

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
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
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

 

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

 

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
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

 

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
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
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
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