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要求
1.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 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
3. 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保健工作。
4.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
信息。
5. 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居民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6. 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
《孕产妇健康档案》和《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