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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要求

1. 开展孕产妇保健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 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

3. 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保健工作。

4.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

信息。

5. 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居民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6. 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

《孕产妇健康档案》和《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