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
健康教育。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
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儿童
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
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
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
与健康状况数据并上报。
(五)其它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
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态,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
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