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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

健康教育。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

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儿童

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

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

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

与健康状况数据并上报。

(五)其它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

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态,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

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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