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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7年第13卷第3期 Vol.13 No.3
技术
专题 ( 超声 )
Thematic Forum(Ultrasonic)
② 未检出胎心搏动时,不能轻易下胚胎停育的诊断,
应嘱病人 5~7 天后复查。
③ 经阴道检查时, CRL≥5mm 时应常规检出心管搏动,
如果未检出心管搏动,可考虑胚胎停育。CRL<5mm 时,
如果没见到心搏,则不能诊断胚胎死亡,应嘱病人 5~7
天后复诊,以确定胎儿是否存活。
(3) 确定胚胎数目。多胎妊娠必须见到多个胚胎才能诊断。
(4) 检查子宫、附件本身结构及子宫直肠窝。
① 观察是否有子宫肌瘤和附件肿块,应记录并报告其
位置、大小、形态、结构、内部回声等。
② 应常规探查子宫直肠陷窝是否有积液,如果有积液,
应检查两侧腹部及肝下间隙以除外腹水。
(5) 常规测量数据:GS 最大内径、平均内径、CRL;
10~14 周胎儿应测量 NT,可测量 BPD、FL、HL 等参数。
2.3.2 妊娠中、晚期常规超声检查:
(1) 确定胎儿是否存活、数目、胎先露和胎动情况:
① 观察胎心率和节律是否异常。
② 多胎妊娠要求:羊膜囊数目、胎盘数目、胎儿之间
有无羊膜分隔,胎儿大小的比较。每一个胎儿羊膜腔
内羊水的比较。
(2) 测量羊水量 ( 过多、过少、正常 ):最大羊水池深度、
羊水指数。
(3) 胎盘位置、形态、成熟度以及其与宫颈内口的关系。
(4) 观察脐带:脐带内脐血管的数目,脐动脉的数目。
(5) 应联合应用 BPD、HC、FL、HL 来综合估计孕周大
小。BPD、HC、FL、HL 应在标准平面上测量。
如果胎儿结构有异常 ( 如:胎儿脑积水或肢体发育
不全 ),则这些有结构异常的测量值不能用来估测孕周。
(6) 胎儿体重估计,要求测量腹围 (AC),并在腹围的标
准平面上测量。
(7) 检查子宫、宫颈及附件情况,发现有临床意义的潜
在病变时要求记录、报告。
(8) 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最少应包括以下解剖方面的内容:
头部:颅骨、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
颜面部: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
脊柱:颈、胸、腰、骶尾段。
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
胎儿脐带及其附着部位。
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
① 常规胎儿检查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但有
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检查并
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这时超声报告要说明哪些
结构显示欠清。
② 怀疑有异常时,最好嘱病人再进行下述详细系统的
胎儿畸形超声检查。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有经验的医
师会诊。
(9) 常规测量数据:BPD、HC、AC、FL、HL、CER。
2.3.3 适当留存图片于工作站内。
3 系统超声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我们建议每个
孕妇在18-24周都进行一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下
述情况者,更应进行此种超声检查。
3.1 适应症
(1) 适应于所有孕妇,包括低危和高危孕妇,尤其适应
于高危孕妇产前超声检查。
(2) 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3) 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
(4) 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平衡易位者;
(5) 生育过无脑儿、脑积水、脊柱裂、唇裂、腭裂、先
天性心脏病儿或其他畸形胎儿者;
(6) 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 夫妻双方有先天性代谢疾病,或有此类疾病生育史
的孕妇;
(8) 在妊娠早期接受较大剂量化学毒剂、辐射 或严重病
毒感染的孕妇;
(9) 有遗传性家族史或近亲婚配史的孕妇;
(10) 原因不明的流产、死产、畸形和有新生儿死亡史的
孕妇;
(11) 本次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疑有畸胎的孕妇。
3.2 超声检查技术
(1) 检查时间:适合在妊娠 18—24 周内检查,超过此时
期,胎儿颜面部、四肢、心脏等结构可能观察不完全
或不能显示清楚;如果羊水极度过少或无羊水,胎儿
的这些结构亦可能显示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