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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强化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计生管理服务人员

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情况不清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

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

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分娩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持《生育

服务证》接生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未持《生育服务证》的,

接生单位要做好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二、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接生登记制度。

按规定填写病历,并将《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附于病历上,以备检查。

《分

娩手术登记表》上应登记本人《生育服务证》标号。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