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
算价低于第 1 、 2 、 3 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是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自
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2000 万元
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
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地(州)及以下审批立项或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