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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
算价低于第 1 、 2 、 3 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是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自

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2000 万元
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

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地(州)及以下审批立项或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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