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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
管工作。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
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
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
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
确需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或者所有
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测绘成果依法无偿提供的,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除收取提供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
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
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
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
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
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
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

” “

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山、洞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 江苏 、江苏省 等字
样和依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
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拒绝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检验。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应
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书面征求同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部门或
者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的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更新资料。
  第五章  地图及地图产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