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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

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 7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

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㈣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

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
会评
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

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 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的,
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

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

与拆迁补偿费)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